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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超過九成香港人是在醫院離世,但事實上只要家人已被診斷為末期病患,醫生一樣可以簽發死亡證,可以在家離世,事後亦可以申請不剖驗。
最後一程我想回家:普遍的誤會

目前超過九成香港人是在醫院離世,醫院彷彿變成一種「死亡認可」,然而與死亡相關的法例,例如《生死登記條例》,沒有指明死亡地點。

誤會一:一定要報警?

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指示列明需要立即報警的是「非一般自然死亡個案」,包括「離世者逝世前未經註冊醫生診治,或因意外、中毒或暴力而致死亡等情況」,只要有註冊醫生診治,就不需通知警方。

註冊醫生擁有和醫院醫生一樣的權力,診斷死因是「一般自然死亡個案」,就可以和醫院一樣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

這位註冊醫生,甚至不一定需要見過病人。《死因裁判官條例》指出需要呈報個案的原文:「某人(不包括在其死亡前被診斷為已患末期疾病的人)的死亡,而該人在其死亡前的十四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並無得到註冊醫生的診治」。

換言之,病人在死前十四日要得到醫生診治,但如果已被診斷為末期病患,醫生一樣可以簽發死亡證。醫護界普遍相信對於癌症、腎衰竭、肺氣腫等病人,臨終前十四日一般都應該看過醫生,並且是由同一位醫生簽署死亡證。

誤會二:一定要剖驗?

然而對於晚期認知障礙症病人,離世過程非常緩慢,可能突然在睡夢中過身,之前一段時間亦沒有看過醫生,這些病人因為已經被診斷為末期病患,醫生也可以簽署死亡證。

若然沒法找到醫生上門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就需要打999報警。首先由指揮及控制中心職員決定是否派救護車;若然確定病人已經死亡,警方會上門,聯絡食物環境衞生署派車送往公眾殮房。

在公眾殮房,法醫科醫生會詢問離世者的病歷和臨終情況,初步檢查遺體,撰寫報告交給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官收到警方和醫生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剖驗。

原則上在香港只有二十類死亡個案需要報告給死因裁判官,死前被診斷為末期病患者,並不是需要呈報的個案,只是因為被送到公眾殮房,才變成需要申報。

家屬可以病歷證明是末期病患,要求不用剖驗。

20類須予報告死因裁判官的死亡個案

1. 死亡原因不明

2. 在突然/沒有得到診治的情況下死亡,死前被診斷為末期病患者除外

3. 意外或受傷所導致的死亡

4. 罪行所導致的死亡

5. 施用麻醉藥導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的情況下死亡,或於施用麻醉後二十四小時內死去

6. 手術所導致的死亡或在手術後四十八小時內死亡

7. 職業疾病導致的死亡,與現時或以往的職業有直接或間接關連的死亡

8. 胎兒死亡

9. 產婦死亡

10. 敗血症導致死亡,而所涉的敗血症主因不明

11. 自殺身亡

12. 受官方看管期間死亡

13. 具法定逮捕或羈留權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導致的死亡

14. 在政府部門的處所內死亡,而該部門的公職人員具有法定的逮捕或羈留權

15. 法例所規定的某類精神病人在醫院內或在精神病院內死亡

16. 在私人護理中心內發生的死亡

17. 殺人罪行所導致的死亡

18. 施用藥物或毒藥導致死亡

19. 受虐待、飢餓、疏忽導致死亡

20. 在香港境外發生、而屍體被運回香港境內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