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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一:一定要報警?

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指示列明需要立即報警的是「非一般自然死亡個案」,包括「離世者逝世前未經註冊醫生診治,或因意外、中毒或暴力而致死亡等情況」。只要有註冊醫生診治,就不需通知警方。註冊醫生擁有和醫院醫生一樣的權力,診斷死因是「一般自然死亡個案」,就可以和醫院一樣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

《死因裁判官條例》指出需要呈報個案的原文:「某人(不包括在其死亡前被診斷為已患末期疾病的人)的死亡,而該人在其死亡前的14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並無得到註冊醫生的診治。」換言之,病人在死前十四日若經醫生診斷為末期病患,即使在家離世,醫生一樣可以簽發死亡證。

醫護界普遍相信對於癌症、腎衰竭、肺氣腫等病人,臨終前14日一般都應該看過醫生,並且是由同一位醫生簽署死亡證。

20類須予報告死因裁判官的死亡個案

1

死亡原因不明

2

在突然/沒有得到診治的情況下死亡,死前被診斷為末期病患者除外

3

意外或受傷所導致的死亡

4

罪行所導致的死亡

5

施用麻醉藥導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的情況下死亡,或於施用麻醉後24小時內死去

6

手術所導致的死亡或在手術後48小時內死亡

7

職業疾病導致的死亡,與現時或以往的職業有直接或間接關連的死亡

8

胎兒死亡

9

產婦死亡

10

敗血症導致死亡,而所涉的敗血症主因不明

11

自殺身亡

12

受官方看管期間死亡

13

具法定逮捕或羈留權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導致的死亡

14

在政府部門的處所內死亡,而該部門的公職人員具有法定的逮捕或羈留權

15

法例所規定的某類精神病人在醫院內或在精神病院內死亡

16

在私人護理中心內發生的死亡

17

殺人罪行所導致的死亡

18

施用藥物或毒藥導致死亡

19

受虐待、飢餓、疏忽導致死亡

20

在香港境外發生、而屍體被運回香港境內的死亡

總結而言,在家離世是合法的。法律上,病人被診斷為末期病患者,就不需要呈報給死因裁判官,亦不需要警方介入。病人和家屬要面對的,更多是醫護、經濟和文化問題。

 

在家離世後的手續

在家離世分為兩種,一是家屬事先計劃好,找醫生為病者診斷及簽發相關文件,繼而自行安排殯儀服務。

在家離世後的手續

病人離世前14 日要得到醫生診治,並被診斷為末期病患

病人過世後,由醫生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如選擇火葬,醫生可同時簽發「醫學證明書(火葬)」

24 小時內到聯合辦事處辦理「死亡登記證明書」,以便辦理火葬或土葬證件、預訂火化時段或申請土葬地方

殯儀館派靈車,把遺體接去殯儀館冷藏,直至出殯

如沒有預早找醫生而意外在家離世,就需要按「非自然死亡」的程序處理後事,遺體由食環署「黑箱車」送去公眾殮房,同時會有警方上門調查。

突然死亡/死前14 日沒得到診治/死因不明

報警,由警方調查

食環署派出黑箱車,接遺體到公眾殮房

警方安排死者親屬到公眾殮房辦理手續及會見法醫;如欲申請豁免遺體剖驗或委託註冊醫生旁觀剖驗過程,須在會見時通知法醫,再由死因裁判官決定

直接從醫院出殯,或把遺體送到殯儀館

資料來源:

食物環境衞生署《辦理身後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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