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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緩治療專科醫生針對安樂死爭議作出回應。香港臨終病人依然有選擇是否接受治療的權利,但是實際施行上卻也困難重重。
【生死學堂】安樂死很安樂?

紓緩治療專科醫生胡金榮

「在我心目中,紓緩治療的服務做得好,要求安樂死的機會應該會降低一點,是不是這樣?」謝建泉醫生問,不少參加者卻大聲答:「不是!」

香港人的最後一程,為甚麼不能選擇安樂死?紓緩治療專科醫生胡金榮,深入討論病人意願與醫護人員的為難處。

謝建泉:

請醫生和護士說一下,為甚麼病人想結束生命?因為心、身、靈、社交其中一項他處理不了,希望用又快又舒服的方法死去。如果有安樂死,那為甚麼還要用這麼多人力物力去做紓緩治療,處理身心靈社的需要?何況尋死是病人自己要求的。

胡金榮:

美國有研究:給了病人安樂死藥物後,要多少分鐘後才死亡呢?原來由零分鐘到足足一百零四小時都有。許多人以為安樂死沒有痛苦,這是傳媒營造的訊息。

謝建泉:

美國用的是「醫助自殺」,不是直接為病人打毒針安樂死,而是準備好毒藥,要病人自己按下去。

胡金榮:

這就是問題,許多人不知道要自己下手,事實很多病人得到藥物後,是沒法下手的。在談安樂死之前,首先要講定義。安樂死在我們醫生守則裡,定義只有一個:直接和有意地使一個人死亡,作為提供醫療護理的一部份。

在香港安樂死是違法的,亦是不道德行為,更貼切是不合倫理。就算在美國那幾個可以替病人自殺的州,或者有死刑的州,醫護團體都是反對由醫生執行。

一些人贊成安樂死,理據是人有權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這是自殺,我的卑微訴求,就是千萬別讓醫生參與。醫生的責任是治好病人,但當醫生能夠參與決定病人死亡時,這權力可以多麼的不受控!誰能決定病人正在受苦?誰能決定病人所受的苦是不能忍受?這些都沒有客觀標準,沒有一種抽血檢查可以驗出結果。

我自己反對安樂死,因為病人尋死,是因為太辛苦,而這種辛苦是可以透過不同方法處理的。現在越來越多地方把安樂死合法化,那我只有一個訴求,就是別讓醫生參與決定死亡,一旦有了license to kill(殺人牌照),可以很危險。

無法防止濫用?

參加者:

我本人不贊成安樂死,但如果能妥善處理症狀的話,要求安樂死的人一定會減少。

謝建泉:

如果症狀未能妥善處理,病人為甚麼不能選擇呢?因為必然會濫用。

胡金榮:

荷蘭現在可以協定:如果醫生發現嬰兒因為某種原因,大多是出生時曾窒息或一些先天性的疾病,醫生覺得他無法繼續生存,或者即使生存,生活質素也並不理想,就可以幫助嬰兒安樂死。而在比利時,患抑鬱症的病人亦可以安樂死。

謝建泉:

你們不覺得可怕嗎?患抑鬱症的病人可以自己簽字安樂死?

我最早期安排學生辯論安樂死,選了幾個條件,早期的安樂死要求亦很嚴謹,需要完全符合這些條件:

  •   末期病人,即是估計壽命不超過半年;
  •   症狀處理有問題,病人很辛苦;
  •   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病人沒有患上精神病;
  •   年齡需十八歲或以上;
  •   設冷靜期兩星期。

起碼要符合這些條件。但現在病人不需要是末期病患,只要他精神上痛苦到自覺不想生存下去,就可以要求醫生幫他自殺。

病人有權拒絕治療?

參加者:

如果我選擇自殺,這是我的事,不需要醫生批准,但因為安樂死或醫助自殺是由醫生執行,才需要醫生同意。

病人也可以拒絕治療的,不治療,就會死,不用特地自殺。問題是香港雖然容許病人拒絕治療,可是實際上醫生並不尊重病人拒絕治療的權利,例如一些醫生照樣會為拒絕的病人插鼻胃喉,或者病人根本沒機會表達意願。

你們反對安樂死,但如何保障香港人拒絕治療的合法權利?

胡金榮:

醫生守則寫得很清楚:當病人入院時,醫生的責任是小心照顧病人,盡量減低病人的痛苦,令他有尊嚴地離世。醫生可以停止為垂死病人提供維持生命的程序,包括插喉,甚至是吊鹽水等,亦有許多病人向我們提出不想繼續用這些維生設備,叫我們停用,理論上醫生是要停用,但實際上醫生並不一定尊重病人意願。

問題一:醫學院的倫理教育不足,專科訓練亦不足。

問題二:醫生無法按病人意願叫停,因為家屬不同意,醫護人員要面對的是家屬。

胡金榮:

坦白說,如果你叫醫生施行的急救,是明知不會有效的,他當然會選擇盡量不做,是不是?但許多時候,可能家屬A有想法,家屬B又有其他意願,突然間台山來一位、台灣來一位、馬鞍山的又來了,現場說不行,要急救—中國人始終覺得不搶救,就是不救。

這令前線醫護人員很為難。雖然守則很清楚:病人的意願應該凌駕於親屬的意願之上,但想像一下:病人晚上因為心臟病被送到醫院,這些時間大多是較為年輕的醫生當值,當你面對每位家人不同的要求時,最容易就是搶救,以免煩惱。

就算病人在律師證明下簽了預設醫療指示,突然有其他人走來說病人昨天改變主意了,那醫生還是不能不聽的,醫生會為這事去打官司嗎?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文化的事。

家屬會否投訴?

謝建泉:

在病人臨終時,醫生要運用很高的溝通技巧向家人解釋,等他們同意,還是快快手做齊所有維生措施?前者更困難,投訴是很難處理的。

我退休前曾經遇上三姊妹,吵得差不多要向電視節目《今日睇真D》投訴:她們是一位末期癌症病人的女兒,投訴醫生在母親臨終前沒有救她,說她的生命長一分鐘,甚或是一秒鐘都是很重要的:「病人不是你的母親,所以你覺得搶救並不重要!」

她們投訴的是我們其中一位最好的醫生,那位醫生不知怎樣回應。一位其他科的醫生就說,以後不會理會這些維生措施是否有用、會否影響病人不能自然離世,也不用說太多,把事情全部做了,你就不會投訴我,乾手淨腳。

胡金榮:

在我們醫院,醫生會主動去勸家人,不要再做那些無效的急救。病人當時能夠自己表達是最好的,不過大部份情況都不能直接問病人,這時候家屬未必能夠放手,因為要面對失去至親的哀傷和悲痛。

所以紓緩治療很重要,團隊除了醫生、護士,還有社工、臨床心理學家等,在病人還可以作決定時,幫助他們,教他們怎樣面對那一刻的來臨,希望這些幫助,不要等到病人過身的一刻才發生。其實許多家屬也是我們的好戰友。

病人最後一程的選擇

  1. 醫到死
    用盡所有方法治療,例如癌症試遍所有藥物和實驗療法、腎衰竭一直洗腎、肺氣腫使用呼吸機……就算器官最終衰竭心臟停止跳動,仍然用電、打針等令心臟恢復跳動。
  2. 拒絕治療
    有治療的方法,但拒絕使用。例如一位長者發現有癌症,醫生相信仍然可以做手術或化療,但長者拒絕;四肢癱瘓的病人要靠呼吸機或導管餵飼,病人可以拒絕使用;一些病人因為宗教原因不接受輸血等等。
  3. 紓緩治療
    治療的目標不是勉強續命,也不是刻意縮短壽命,而是減少不必要的痛苦,紓緩各種不適,有尊嚴地自然離世。
  4. 終止無效治療
    一項治療是否無效,在醫學上是有定義的:狹義指生理上無效用的治療,實際在臨床情況,還要衡量治療對病人的負擔和好處,包括病人的生活質素、價值觀。
    例子是心肺復甦術對晚期高齡認知障礙症病人無效,可以終止或不需要施行。需衡量更多因素的例子,就如持續植物人狀況時,會否撤去維生儀器。
  5. 安樂死
    要求別人幫自己自殺,這在香港是非法的,如果由醫護人員執行,刑罰比其他人更重。二零零四年已有一名香港人去瑞士,由協助外國人自殺的機構Dignitas執行結束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