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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避免分配遺產時出現爭議,連帶身後事的處理受影響。授權書允許授權人動用病人的財產於照顧和治療上。立刻了解如何立遺囑和持久授權書。
【生死學堂】贏在終點線

律師陸文慧

「無論終點在何時,都要為自己及愛的人安心準備。」陸文慧律師解釋如何立遺囑和持久授權書。

教會教友對牧師說:

「人真的好化學!上個月我們還一起喝茶,今天竟然收到警察電話,說他在家死了!從他電話簿找到我,可是我甚麼都不知道,怎幫他辦身後事?」

媳婦和小姑為遺物吵起來:

小姑說媽媽曾經提過會送她一隻戒指,但媳婦說沒聽過。「阿媽得我一個女,我一定要留來做紀念。」小姑說。媳婦不理:「你阿媽也只得我一個新抱,我們同住這麼久,她所有東西都是我和你哥哥的,喜歡怎處理都得!」

陸文慧:

這兩件都是真人真事。很多人以為有錢人才需要立遺囑,其實不是。

在香港沒立遺囑,會依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遺產,但這條例在多年前立法,是昔日的世俗觀念。例如已婚人士過世後,沒有子女,配偶要和死者的父母分遺產,可是現代人可能想全部留給配偶。一些單身人士也想把房子留給同居伴侶,沒有遺囑,遺產就會給父母,父母不在世就給兄弟姐妹。

死者身後所有財產都會凍結,財產要有在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發出的授予書(俗稱「承辦紙」)才可解凍。有遺囑,可由遺囑執行人申請授予書;沒遺囑,就要先確立誰有資格去申請,手續和困難多很多,例如要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一些長者配偶未必有結婚證書,而且家人要取得辦遺產的資格是順序的,先是配偶,然後子女。比方爸爸去世,沒有遺囑,本來應該由媽媽去辦,但年紀大行動不便,由女兒辦,媽媽要先簽字放棄做遺產管理人。假如媽媽有認知障礙症,可以想像事情不容易,單解釋她簽的放棄書,是放棄做遺產管理人,而不是放棄遺產,已有理說不清,更何況律師若認為媽媽患認知障礙症已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根本就不會讓媽媽簽任何法律文件。

有遺囑,遺囑執行人要準備好幾份文件;而沒有遺囑,遺產管理人可能要準備雙倍數量的文件。

遺囑的不同角色

  • 「識得諗」立遺囑人
    立遺囑的人要識得諗,除了怎樣安排遺產分配,還要有精神行為能力去思考。
  • 「有得分」受益人
    遺產的受益人。
  • 「信得過」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要信得過,最好是在受益人裡面揀最可信的擔任,遺囑執行人是第一個接觸遺產的人,負責辦手續領取遺產,再分配給受益人。
  • 「有得睇無得分」遺囑見證人
    要有兩個見證人,主要是證明立遺囑的人是自願的,如果見證人本身也是受益人,就有利益衝突,如果在律師樓,這多數是律師和律師的同事。

遺囑疑惑

Q:自己寫遺囑,會否比律師做的容易被人挑戰?

情況複雜就要找律師做,在律師樓立遺囑亦可以中立一點,更能遵照法律。不過像城中一些爭產案,遺囑一樣是在律師樓立的。

Q:如果其中的受益人不在了?

可以寫明受益人一旦過身,怎處理。例如遺囑寫A、B、C平分,若然A過身,B和C會平分A那份。

Q:見證人不在,遺囑還有效嗎?

有效。很多老人家說當年見證的律師已經不在了,但這不要緊,因為真有爭產的官司時,才會找所有見證人出庭作證。

Q:移民離港後會否有效?

要看當地的法律,可能一些國家會接受,建議移了民就在當地再做。立了新遺囑要撤銷舊遺囑,否則引起混淆。

陸文慧律師的遺囑樣本

陸文慧:

這A、B、C三款餐是處理較簡單的情況,不一定需要找律師處理。A餐最基本,處理前述第一個教友個案:無人無物錢又不多,最重要是有人可處理身後事,可以移動家裡的東西,處理債務殯葬事宜。C餐針對前述第二個個案,可能媽媽想把房子留給女兒,戒指留給媳婦?

平安紙樣本A餐

林一梅遺囑

    本人林一梅(Lam Yat Mui) ,香港身份證號碼 xxxxx,住址為 xxxxx,在xxxx年xx月xx日簽立遺囑如下:

  1. 本人撤銷以前所立的所有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並聲明本遺囑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遺囑。
  2. 本人聲明本人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本遺囑根據香港法律處理。
  3. 本人委任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為本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
  4. 本人的財產在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須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憑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贈予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

立遺囑人簽署: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簽署:

姓名: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請填上號碼

第二見證人簽署:

姓名: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請填上號碼

平安紙樣本B餐

陳好心遺囑

    本人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在xxxx年xx月xx日簽立遺囑如下:

  1. 本人撤銷以前所立的所有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並聲明本遺囑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遺囑。
  2. 本人聲明本人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本遺囑根據香港法律處理。
  3. 本人委任女兒張秀(Cheung Sau)(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為本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
  4. 本人的財產在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須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憑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 全部(下稱「剩餘遺產」)按下列比例分別贈予以下受益人:
    4.1 剩餘遺產百分之八十贈予女兒張秀(Cheung Sau)(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
    住址為xxxxx);
    4.2 剩餘遺產百分之十贈予姪女陳美(Chan Amy)(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
    住址為xxxxx
    4.3 剩餘遺產百分之十贈予無國界醫生組織 (香港)有限公司(地址為 xxxxx )。

立遺囑人簽署: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簽署:

姓名: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請填上號碼

第二見證人簽署:

姓名: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請填上號碼

平安紙樣本C餐

陳林大寶遺囑

    本人陳林大寶(Chan Lam Tai Po),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在xxxx年xx月xx日簽立遺囑如下:

  1. 本人撤銷以前所立的所有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並聲明本遺囑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遺囑。
  2. 本人聲明本人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本遺囑根據香港法律處理。
  3. 本人委任兒子陳小文(Chan Siu Man)(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及女兒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為本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
  4. 本人將本人所有珠寶贈予媳婦李賢慧(Lee Yin Wai)(香港身份證號碼 xxxxx,住址為xxxxx)。
  5. 本人將本人名下位於xxxxx 的物業贈予女兒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
  6. 本人將本人名下其餘財產,經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須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憑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下稱「剩餘遺產」)按下列比例分別贈予以下受益人:
    6.1 剩餘遺產百分之六十贈予兒子陳小文(Chan Siu Man)(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
    6.2 剩餘遺產百分之四十贈予女兒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

立遺囑人簽署: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簽署:

姓名: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請填上號碼

第二見證人簽署:

姓名: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請填上號碼

比遺囑更保平安

陸文慧:

遺囑是死了才生效,而持久授權書是未過身時用的。香港八十五歲以上每三人有一人患上認知障礙症,中風亦可陷於昏迷,而癌症去到末期,也可能神志不清—所以在我們還清醒時,可以透過持久授權書委任受權人,萬一將來自己變得神志不清,受權人在高等法院註冊持久授權書後,就可以用我們的財產來照顧我們。

持久授權書的不同角色

  • 「識得諗」授權人
    當事人要在識得諗時簽署,寫明在自己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即神志不清「唔識諗」時生效。
  • 「信得過」受權人
    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要比遺囑的執行人更「信得過」。遺囑生效時當事人已經死了,但持久授權書生效時當事人還活著,所以選受權人時,應物色具備以下條件的人選:信得過、做得妥、正直,並且比當事人年輕,清楚當事人的喜好和價值觀。例如受權人可以代當事人送禮給家人,可能當事人只想給五百元利是,但受權人一出手就一萬!那就不恰當。受權人也要列明所有開支,確保用於當事人身上,不能任意使用。
  • 醫生見證人
    法律規定,簽立持久授權書必須有醫生做見證人,證明當事人「識得諗」,那醫生不可以是當事人的親屬,也不可以是受權人的親屬。醫生見證人不一定要找專科醫生,但為了確認簽署人的精神行為能力,醫生會做一些認知測試如MMSE或MoCA ,老人科或精神科醫生對這些測試較為熟悉。早期認知障礙症患者也有機會簽署,只要有老人科或精神科醫生證明患者當時仍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作關於持久授權書內容的決定。
  • 律師見證人
    法律規定要有律師做見證人,證明簽署是自願的,那律師不可以是當事人或受權人的親屬。持久授權書一定要找律師辦理,根據《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中的表格草擬,當事人在醫生見證下簽名一次,在二十八日內在律師見證下再簽名,受權人也要簽名(並有人見證),文件才算完整。如果當事人沒有寫明要待自己神志不清時才生效,持久授權書就會在當事人簽名時已生效。當事人一旦變得神志不清,普通授權書會自動失效,但持久授權書只要經受權人送交高等法院註冊,就會持續有效。為免日後麻煩,有些當事人簽署後會吩咐受權人隨即註冊,將來當事人神志不清時,受權人就可以立即代當事人管理財產。

最難信得過

陸文慧:

目前在高等法院註冊的持久授權書數字相當少,雖然法例在1997年已生效,但直到2012年修訂容許律師和醫生不用同場見證,才增加到雙位數字,2016年註冊數字也不到二百。

數目這樣少,因為知道這份法律文件的人實在不多,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找不到「信得過」的人,或者對方覺得責任太大而拒絕幫忙。建議有需要時可考慮採用《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中的表格2,即是委任超過一位受權人,一則可互相監管,二則可減輕彼此的責任。

陸文慧:

有些家人與當事人有聯名戶口,可領錢照顧當事人,但這不能處理樓宇等資產,而且其中一位戶口持有人過身後,除非該聯名戶口訂明有尚存者取得權(survivorship),否則銀行有權不讓另一人提款。

當事人沒有持久授權書,在失智後又需要動用財產照顧自己,補救方法是由家人向監護委員會申請做監護人,但每月只可以用一萬多元,做監護人主要代為處理當事人的健康福利事宜,例如決定及安排是否進院舍、做白內障手術等等。如果生活費不夠用,家人要聘律師去高等法院申請做產業受託監管人,才可以動用更高額的生活費,以及處理當事人的物業和股票,申請程序既花費時間和資源,成功與否更是未知之數,而且申請人也不一定是當事人未失智前心目中的最佳人選。

持久授權書將會有新法例,除了財產外,受權人還可以照顧當事人的健康和福利,包括代作醫療上的決定。

價錢差天共地

陸文慧透露目前立遺囑,內容簡單的,有律師樓的收費可以低至二千元。她所知道的持久授權書收費,見證醫生收費由二千五百元到五千元不等;律師可以低至四千至六千,但亦有律師樓表示要十幾萬元,視乎當事人的個別情況。

她希望政府可以提供「長者平安三寶券」,像醫療券一樣,讓長者更大動力立遺囑、辦持久授權書,並且按需要簽署預設醫療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