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長者申請監護令,目的是讓長者的福祉能夠受到保障。不論是親屬、社工或醫生,若認為長者沒有獲得合適照顧、甚至被虐待,卻無法自行做決定,便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成為其法定監護人。若無合適親友,委員會可委任社署署長為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申請成功的有效期首次不超過1年,經覆核後延續的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3年。
79歲婆婆有精神分裂及認知障礙,某天醫務社工家訪時,發現婆婆身上及面部佈滿瘀傷。追問之下,她透露因爭執,曾被同住的兒子用拖鞋打。社工立即將婆婆送院治理,但她出院回家後不久,再與兒子爭執。兒子一怒之下,將婆婆帶到醫院遺棄,表明不會繼續照顧她。
婆婆沒有自理能力,面對兒子虐打及遺棄,她亦不能回家居住。社工因此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聆訊中兒子承認動手,但要求接婆婆回家。
委員會裁定這是虐老事件,認為兒子缺乏責任心,最終委派社署署長為婆婆的法定監護人,保障長者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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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間、或家人與服務提供者間有分岐,或導致長者得不到合適照顧或醫療安排
然而,監護令申請需時,有照顧者等了逾半年才獲批,但親人已離世。
因此,若懷疑長者的處境危險、正在或相當可能會被虐待或被人利用,需要即時救助,照顧者可考慮替長者申請一般監護令的同時,也可申請緊急監護令。
監護人有權決定長者的住宿及治療事宜,也可動用其資產供養長者,每月上限為1.8萬元。
因此,即使長者的資產豐厚,監護人也只可以安排價格較低廉的院舍,未必最能切合其利益。
另一點值得留意是,雖然監護人有權安排誰去探望長者,卻不可以限制任何人前往探望。監護委員會出版的《監護之謎》,載錄一個相當普遍的家庭糾紛個案:
CASE |
婆婆有嚴重認知障礙,原居於老人院。某天,久居外地的女兒突然返港,並且不動聲色地將婆婆從院舍帶走,卻沒有帶走需服用的藥物。
兩母女雙雙失蹤,婆婆的兒子心急如焚。 |
在監護令下,即使兒子為婆婆的監護人,也無權阻止女兒接觸她。法律上,若想防止施虐者接觸長者,只可另外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
申請成為長者法定監護人是免費的,不需要律師代表,照顧者可自行向委員會申請,或找社工協助。
申請時必須提交兩份醫療報告,其中一份必須是精神科專科醫生報告,證明長者是MIP。
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當事人及其他參與照顧人士收集資料,並要求社署撰寫背景調查報告,然後向申請人發出聆訊通知書,告知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