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署指引,虐老=傷害長者褔祉或安全的行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令長者的褔祉或安全受損。
虐待不止是肢體暴力,還有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顧、遺棄、侵吞財產,共六種。社署數據顯示,2021年已曝光的四百多宗虐老個案中,大部分涉及身體虐待,其次是精神虐待及侵吞財產。
下面是一些真實虐老個案,能否分辨所屬類型?
個案 | |
婆婆在私營安老院居住,患嚴重精神分裂症。院舍負責人遊說婆婆將銀行存款全數轉帳給他,聲稱會任命她為院舍董事,不需再支付住宿費用,但最終沒履行承諾。 | 侵吞財產 |
婆婆的兒子患有躁鬱症,長期咒罵及恐嚇她,時常佯裝要與她一同跳樓。婆婆精神恍惚,多晚沒睡好,結果在商場暈倒。 | 精神虐待 |
婆婆與丈夫的關係不好,並在他強迫下發生性關係。 | 性虐待 |
婆婆的女兒患有精神病卻不依時服藥,常常大發脾氣,有時更會用拐杖或雜物打她。 | 身體虐待 |
婆婆患有嚴重精神病,某天兒子故意將她帶到醫院遺棄。 | 遺棄長者 |
疏忽、遺棄也是虐待
對自理能力低的長者而言,無人理會、任由他們自生自滅,都是一種虐待。
台灣法例列明,子女及父母之間有雙向照顧責任,不履行便屬違法。但在香港,法例只禁止遺棄及疏忽照顧兒童,不保障面對同一處境的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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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婆婆退休後與女兒同住,每月領取的政府津貼被女兒扣起,只向她發還$100生活費。
起初婆婆想息事寧人,即使經濟拮据也不出聲。
當婆婆鼓起勇氣取回津貼時,女兒非常生氣,規定她只可將個人物品放在自己的床位上。即使婆婆生病,女兒也不聞不問。
面對女兒的長期冷漠對待,婆婆感到心酸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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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獨居,主要靠政府援助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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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有健康問題,雖不一定是風險因素,但可能成為與家人關係破裂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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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在缺乏關懷及良好教育的家庭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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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多是已婚男性,是家庭經濟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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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結合的「跨境婚姻」中,當內地來港妻子有經濟能力及社交支援,而丈夫失去經濟能力及健康衰退,經濟問題便成為導火線
由於缺乏法例保障,受忽略或遺棄的長者只可循民事索償,或由社工、醫生或家人申請監護令。
法改會於2019年發表報告書,建議設立「沒有保護罪」,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加強對兒童、易受傷害長者的保護。建議的新例適用於照顧者、同住者、醫護人員、社工、院舍職員及管理層等。一旦察覺受害人有嚴重受傷風險,卻沒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便可能被檢控。
勞福局表示會認真檢視建議。
識別受虐長者
因體弱、認知能力受損或經濟不獨立,以致需要依賴他人照顧的長者,較易受虐。教育水平高且經濟充裕的長者也會因體弱而受到身體、精神或經濟虐待。
了解長者有否被虐,可先問簡單問題:
觀察長者是否受虐
觀察懷疑施虐者
資料來源:社署《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芷若園
為受虐人提供援助服務的芷若園,拆解一些虐老的常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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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誤1 一 無心之失的傷害行為,不算虐老?
即使不是故意,有關行為也可能構成虐老,例如兒子因工作忙碌而忘記照料年邁母親的起居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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